比特币是如何“成为”大宗商品的


海外事件影响半月谈

北京大商所期货与期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018.1.3,总第8期

  

比特币是如何“成为”大宗商品的

 

2017年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十分重要的一年,场内比特币衍生品的挂牌上市以及ICO项目的风靡全球让比特币再次站上了风口浪尖。关于比特币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也持续引发着人们的探讨,目前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其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是否定虚拟货币具有等同于法定货币的货币性以及偿付能力[1],而将其认定为一种商品。

作为较早完善虚拟货币市场监管的国家,美国早在2015年就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了大宗商品的范畴。结合当时关于比特币的实际情况,这一举动存在着一种“短中取长”的逻辑,即在商品、货币以及有价证券等分类中,考虑到监管等方面的可操作性以及简便性,选择了商品这一风险相对较低的分类,以防后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一、比特币被CFTC定义为大宗商品

2015年9月17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发布了一则“依据法规发现问题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命令(以下简称命令)”,针对一些未经过合法注册的比特币期权交易平台采取措施,并借此契机宣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大宗商品,服从《商品交易法案(CEA)》的管辖。

CFTC在命令中宣布,由于Coinflip公司的Derivabit交易平台以及其首席执行官Francisco Riordan涉嫌在不符合CFTC豁免条例的情况下,从事不符合《商品交易法案》以及CFTC监管规则的商品期权交易活动,尤其是运营不符合《商品交易法案》以及CFTC监管规则的商品期权交易处理平台[2],CFTC将对其进行指控并要求Coinflip以及Riordan停止这样的违规行为。此外,CFTC还发现Coinflip运行的这个交易平台没有按要求注册成为掉期执行平台(SEF)或是指定合约市场(DCM),因此Coinflip违反了《商品交易法案》的5h(a)(1)以及CFTC监管规则的37.3(a)(1)部分。

时任CFTC执行主管AitanGoelman强调“尽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展令人激动,但创新并不能让那些行为(指有关比特币衍生品的交易)免于遵守商品衍生品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在遵守的规则”。《商品交易法案》的4c部分(适用于期权)以及CFTC监管规则的第32部分(适用于掉期)要求,除非可以依据CFTC监管规则32.3部分得到有关期权交易的豁免,商品期权[3](Commodity Option)的交易必须在符合这两项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这也就是说,CFTC首次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合适地”定义为了“大宗商品(Commodity)”,从而宣布了Coinflip开设的比特币期权交易业务不符合商品期权交易的法规。

在命令颁布之前的几年中,美国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曾长期处于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不仅各个州有着各自的法规,而且在联邦层面也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在之前的监管实践中,美国国税局(IRS)为了计算美国联邦税,曾于2014年3月26日发表声明将比特币视为“财产(property)”;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在执行货币服务业务(MSB)监管时将所有虚拟货币视为货币[4];在更早的2013年8月8日,美国联邦法官也曾在一起诉讼案件中认定比特币是通货(currency),应当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因此,命令的颁布厘清了美国金融业监管者对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更为明确。

二、为何CFTC将比特币纳入大宗商品

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因此很容易让人们认为它是货币,但它却被CFTC划分进了大宗商品的范畴,不禁令人疑惑为什么虚拟货币可以与原油、大豆等符合人们习惯认知的大宗商品并列?这并不完全是因为比特币的商品属性高于其货币属性或是金融属性,而是与美国监管者的综合考虑有关。

(一)CFTC认为比特币符合商品的定义

命令中的“法律讨论”部分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了“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属于大宗商品”。这是因为按照《商品交易法案》的1a(9)定义,大宗商品包括了“现在或是未来完成的期货交割合约的所有服务、利益、权益”。CFTC因此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符合这一定义,将其纳入了大宗商品。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CFTC这样认定的理由不够充分,只是“创造性地重新阐释了‘商品’一词”,不过即使这样,“将比特币归类为相对而言不那么富有争议性的商品,而不是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也是一种较为谨慎稳妥的行为”[5]

(二)比特币不属于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等,在美国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监管。不同于实行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更剧烈,也更加不可预测。有价证券价格的影响因素较多,短期内很大程度上由市场因素(例如市场情绪)决定,风险较大。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条文更为严苛,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处理起来也会更为麻烦,对于比特币这样一种在当时看来深不可测的虚拟货币而言最好的方式就是化繁为简,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控制监管的分寸。

虽然比特币及其衍生品监管由CFTC负责,但是SEC却承担了基于虚拟货币的ICO融资的监管。ICO(Initial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其名取自股票市场中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以虚拟货币而非股权作为资产进行融资。由于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收益或是筹集资金,因此ICO被纳入证券的范畴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2017年7月,SEC在其官网发表关于ICO的投资者简报,认定ICO是一种证券,从而获得其监管权。此外,SEC还负责监管其他基于比特币的有价证券,在2017年初以市场缺乏监管为由驳回了两个关于成立比特币ETF的申请。由此可以看到,美国目前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的监管呈现出了较为明确的格局,SEC只负责证券相关的产品,避免了此前出现的监管重叠。

(三)比特币不属于货币

相比于有价证券,将比特币认定为货币带来的问题将会更多。尽管美国一些大公司(包括eBay、Airbnb和Uber)的部分业务很早就支持了比特币的支付,PayPal[6]的联合创始人甚至投资了提供比特币支付解决方案的公司BitPay,但仅仅具有受限制的支付功能是远远不足以支撑比特币成为一种货币的。

首先,现代货币发行制度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并且已经成功运行了数十年,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货币政策早已被证明能在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水平稳定等发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使得比特币很难在现行的经济社会运行框架下作为货币存在。

其次,由于比特币的发行总量自设计之初就已经定为了2100万枚,因此比特币以及其他虚拟货币(同样有确定的总量)具有高度通缩的特性,作为货币的用途是十分糟糕的。

此外,与有价证券一样,如果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货币,将会出现无穷无尽的问题。不仅对于美国本国而言货币的监管将变得复杂,更有可能导致国际间的资金流动会变得频繁无序,使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受到剧烈冲击。

综合上文提到的三点原因来看,是将比特币纳入商品、有价证券还是货币的问题就有了较为明显的答案。由于场外业务中除了有价证券衍生品隶属SEC监管,其它类别(无论是商品、金融还是结构性衍生品)都由CFTC进行监管,因此只要比特币不被纳入有价证券,比特币期权就只能由CFTC进行监管。因此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在权衡利弊后CFTC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大宗商品的范畴。这也比较符合比特币的发展历史:诞生之初主要依靠人们的猎奇心理迅速扩散,而后作为交易品、收藏品、投资品不断发展,相比于货币或是证券而言,虚拟货币更加符合商品的特性[7]

三、总结

总体来看,比特币的出现为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者都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对于这样一种新型“产品”,美国选择了将其视作商品,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三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场外比特币衍生品的出现是引发美国监管机构重视的导火索,为了监管比特币期权,CFTC“挺身而出”,通过将比特币定义为大宗商品的方式拿下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不包含基于比特币的有价证券)的监管权,也为其进一步的发展做好了铺垫。

 


[1]由于虚拟货币无法有效履行货币的交易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储藏三项基本职能,因此尚未具备成为真正货币的条件。

[2]Coinflip于2014年3月-8月运行了名为Derivabit的线上交易平台,为买家、卖家提供比特币期权合约。

[3]由于《商品交易法案》对掉期的定义也包含了期权合约,因此CFTC发布的这则声明分别针对两者援引了《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监管规则。

[4]Vivian A.Maese、Benjamin A.Naftalis、Alan W.Avery、Stephen P.Wink,《CFTC对比特币的监管意味着什么》。

[5]比特币交易所Coinfloor首席执行官马克·兰姆(Mark Lamb)。

[6]Ebay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国际贸易支付,类似于我国的支付宝。

[7]2014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强调“比特币就是一种能交易的资产,比如邮票之类的,主要是收藏品,不太像支付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