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院副会长/秘书长
目前虚拟货币的市值与影响不断增加,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学界对于虚拟货币的关注却相对薄弱。作为虚拟货币的重要代表,比特币在许多方面同传统的虚拟财产存在本质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在理论与实践引发了巨大争议。
有实务界观点认为,由于数额难以认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定性。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问题。如果不使用盗窃罪对行为人加以打击,那么对于虚拟财产的侵犯便无法得到妥善约束。
在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侵犯虚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根据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处罚。但我认为,这一进路非但无法解决比特币定性的难题,反而引发了日益严重的困境。具体而言,窃取比特币主要侵犯个人私权,不一定会对于公共秩序(或公法益)造成影响,用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打击多有不当。况且,窃取比特币不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前提条件,只要掌握私钥,即便不侵入信息系统,也能将虚拟财产据为己有。
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甚至还有观点认为,窃取比特币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认为,比特币具有不可复制性的基本特征,以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打击的入罪进路恐怕不合适。判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财产的标准是财产绝对控制性、转移可能性与市场交易性。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完全具备上述性质,因而能够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在世界各国,比特币交易非常活跃,但始终游离于政府金融管控之外。鉴于大量比特币被少数人群高度垄断的特性,其价格往往呈现出剧烈且有规律的波动性。由于比特币不属于证券,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期货,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操纵比特币价格获利,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证券、期货类犯罪。此外,在证据获取、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管控等方面,现有的刑法理论同样存在争议。因此,这些相关违法行为,均需要法学家深入研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