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成熟发行人”的含义
知名成熟发行人,指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信息披露成熟的发行人。
二、优化审核的条件和适用程序
(一)优化审核的条件
1、常规指标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交易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
(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
(2)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
(3)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情形;
(5)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6)交易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提示1】知名成熟发行人对主体信用评级无要求。
【提示2】第(3)项:“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属于绝对障碍,“保留意见”属于相对障碍。
【提示3】第(4)项和第(5)项:第(4)项主体的包括“公司及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第(5)项的主体进包括“公司”,两项的期限均为“最近36个月”。
2、例外条款
发行人不符合前述常规指标中的第(2)项要求(不是“全部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交易所提出适用优化审核安排:
(1)公司股票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公司股票为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深交所)、公司股票为北交所认可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北交所);
(2)在全球市场(上交所和北交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等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
(3)交易所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发展需要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优化审核的适用程序
1、发行人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说明公司符合前述条件。
2、交易所经确认,向发行人发出通知(深交所为“出具确认函”,下同),发行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或确认函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向交易所申报的公司债券项目适用下述优化审核安排措施。
三、优化审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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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事项 |
优化审核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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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提交申请文件 |
知名成熟发行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编制、提交申请文件: 1、统一申报 (1)一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可合并编制申请文件并统一申报。 (2)申报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等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的法定发行条件,且申报阶段无需明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安排。 2、在备案阶段再明确相关事项(即:申报时可先不明确,在备案阶段再明确) (1)可以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再明确每期发行的具体品种、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运用安排、债项评级(如有)等; (2)“企业债券” 可使用不超过50% 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非项目建设用途。 注:50% 比例的适用对象为“企业债券”,不是所有公司债券。 3、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 (1)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且” 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当年8 月末,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次年4 月末。已披露季度财务报告的,应当同步披露主要季度财务数据。 (2)发行人半年度经营和财务指标无重大不利变化或不存在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信息等章节信息披露内容。 (3)首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前述两项优化审核安排;在深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前述第(2)项优化审核安排。 4、董监高一次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监高在债券项目申请阶段按照规定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承诺认可各期发行文件、履行规定职责的,每期债券发行前无需另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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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主承销商 |
知名成熟发行人可以在申报时确认设立主承销商团,待各期债券发行时指定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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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限 |
(1)交易所对知名成熟发行人债券项目申请,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 个工作日。 (2)相关审核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仅深交所适用,上交所和北交所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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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 |
1、上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知名成熟发行人可以在确定该期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募集资金运用安排等发行要素以及该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与证券服务机构后,直接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向上交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经上交所确认挂牌条件后发行。 2、深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在发行前同时向深交所提交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和发行文件(深交所与上交所实质相同,主要是表述上的差异)。 3、北交所:未明确规定,视为不适用该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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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次发行的时限 |
1、知名成熟发行人可以在前次公司债券有效注册文件或挂牌转让无异议函(北交所无此表述)到期前“3 个月内”(不是“6 个月”)向交易所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2、披露信息无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可以适当简化编制申请文件。 注:“挂牌转让无异议函” 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由于北交所无此表述;理解为:针对第1 条措施,沪深交易所适用于“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北交所适用于“公开发行”。 |
四、优化审核的终止适用情形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以终止对发行人公司债券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
(1)不符合前述“二、优化审核的条件”所规定的情形;
(2)相关财务指标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融资过度且出现债务集中兑付压力;
(4)行业地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债券、股票成交持续异常波动;
(6)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