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与中国合同法

比特币与中国合同法


作者:赵攀

比特币的产生是基于2008年11月1日名为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布的《比特币白皮书: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下简称比特币白皮书)。


不论是买卖比特币还是研究区块链,都应正本清源,从比特币白皮书开始。


1.比特币是一种财产

根据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是区块创造者(矿工)耗费时间和资源(挖矿)之后获得的奖励。或许是异曲同工,或许其中蕴含着万物真理,大家公认的财产权理论鼻祖洛克认为:


当一个人在某项物品上劳动时,就将他自己的某些东西放进了物品里面,这些东西给予他(粗略的)对这项资源的某种权利,这种权利跟他最初对他的自我(his self)、他的人格(his person)和他的行为(his actions)而拥有的权利是相同的。


这是私有财产权的最正当的理论渊源。一个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对劳动成果享有私有财产权。在比特币领域,便是矿工付出了挖矿劳动,获得比特币,这种奖励是天然的,理应是矿工的私有财产。而且,根据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对于这种财产权,国家不得有丝毫的损害。


比特币白皮书

6.激励

我们约定如此: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进行特殊化处理,该交易产生一枚由该区块创造者拥有的新的电子货币。……这种将一定数量新货币持续增添到货币系统中的方法,非常类似于耗费资源去挖掘金矿并将黄金注入到流通领域。此时,CPU的时间和电力消耗就是消耗的资源。


2、比特币白皮书是要约


比特币白皮书是合同法上所说的要约


要说明的是,有书名号的《合同法》特指立法

}“机关制定的法律,没有书名号的合同法指法律分类项下的合同法。鉴于各国合同法都源于:平等、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本文并非学术文章,仅代表个人见解,为简便,以下直接用中国《合同法》条款定义与解释合同法。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合同由要约、承诺两部分组成。《合同法》第13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4条


之所以说比特币白皮书是要约,是因为它不是由具有强制力的机构发出,而是由自然人中本聪(不论他是一人或几人)以平等身份发出,相对人既可接受之,也可不接受。白皮书系向全世界不特定人发出,《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直接体现。所谓契约自由,指当事人有创设或不创设契约的自由,契约的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契约类型自由、解约自由、选择裁判自由。


因此,即便中本聪是匿名的,但他在比特币区块链上可以用公钥来明确他的身份,体现他的财产所有权,且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所以,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中的选择相对人自由理念,中本聪作为发出要约人,他选择匿名;同时,他也不要求相对人显名,同样可以匿名,两个匿名者完全可以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形成合同关系。

3.接受比特币者,即构成承诺


中本聪发出比特币白皮书,便是发出一种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非常明确,都写在白皮书中,它所设置的分布式记账、不可逆等机制也清楚的标明:相对人只要接受这些条款,中本聪也会受之约束。


换句话说,当今世界上除中本聪之外所有交易比特币的人,在法律上都可以视为接受了中本聪的比特币白皮书要约,同意其全部条款。


有要约、有承诺,比特币合同已然成立。


因此,所有交易比特币的人,都体现着其自由意志,理应详细阅读且充分理解比特币白皮书每一条条款的含义,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绝没有找政府维权的道理。同理,凡是号称发行各种虚拟货币的人,相关购买者也应按照上述逻辑自担风险。至于发行者是否存在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则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


4、比特币合同最重要的特性:物权行为无因性


比特币是一种财产,在法律上,称为“物”。


民法理论中有一条相当重要:买卖合同与物权行为是分离的。这一理论不甚好理解,大意就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交易一件物品,例如是披萨,双方约定价格是5美元。这里的买卖合同是指: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他支付5美元(乙方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他交付一个披萨(甲方义务)。


物权行为是指:


甲方把披萨(物)交付给乙方的具体行为。


买卖合同是物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甲方把披萨递给乙方,物权行为已经履行完毕。随后乙方将其吃掉。物权无因性是指,该物权行为与前述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分别生效的。如果乙方吃掉披萨后拒不向甲方支付5美元,甲方只能要求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虽然也可主张要求原物返还,但这是建立在原物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只要原物不存在,或者原物无法返还(例如乙方把披萨加价1美元卖给了丙方),甲方都不能强制性要求乙方返还披萨。


该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完全可以解释比特币交易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比特币是一种财产,是一件“物”。当一方将该物交给另一方后,不论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因为其无因性,该笔转让都是不可撤销的。


在法律上如此,而中本聪在比特币白皮书中利用51%算力的约束机制加强了这种无因性,使得比特币的交易确实不可逆。


比特币白皮书

12.结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的点对点网络来记录交易的公开信息,只要诚实的节点能够控制绝大多数的CPU计算能力,就能使得攻击者事实上难以改变交易记录。


5、比特币合同的对价:记账=比特币

所有合同都有对价条款,所有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对价,一方付出某物,另一方向其支付对价。


在比特币合同中,比特币的转移并非合同的对价。如上所述,比特币的转移只是交易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例如买卖披萨,而发生的物权行为。


比特币转移双方将该物的转移记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上,矿工进行挖矿和记账,从而获得比特币,这才是比特币合同的对价。


该对价的一方是矿工,另一方是所有转移比特币的当事人,他们同意为之付出比特币扩容的对价。因为从理论上说,比特币总价值如果恒定,每多一枚比特币就会减少既有比特币的价值。因此,合同双方都付出了对价。

6、比特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中国《合同法》,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假定中本聪是一位民间的密码学家,比特币白皮书上所表述的一切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包含欺诈、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意图,那么比特币白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研究的是第5项,如果一国出台法律,规定比特币系非法,那么比特币合同是否依然有效?


我们不考虑比特币自身机制并不在意这种规定,只说从合同法原理来说,因为契约自由原则,因为洛克的财产权学说,中本聪创造出一个比特币做为交易对象,他自身没有公权力没有强制力,也不要求所有人都加入该合同,加入与否纯属自愿,加入与否依赖于加入者自身的分辨力与判断力。因此,在这样一个完全私人的领域,国家公权力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去立法规定比特币为非法。

7、比特币合同的不可诉性。


首先从当事人角度,因为比特币合同对价的双方是:全体交易者与矿工,因此任何一场比特币诉讼,都要通知全体交易者和矿工出庭,其中耗费的司法资源可能比挖矿耗费的电力资源还要多。所以,仅此而言,比特币合同便是不可诉的。


8、比特币合同的适用法律:无。


比特币白皮书因为涉及全世界各国自然人,导致任何单独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被认定为比特币“所适用的法律”:

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比特币合同显然是一种涉外合同,其中没有约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也无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而且世界各国政府并没有通过全球统一适用的合同法,联合国既无此权力也无此能力。所以,比特币合同没有适用法律,是完全意思自治的合同。


9、中本聪及其他


比特币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是一种财产,一种物,绝不是货币。如果它能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作用,那也是比特币白皮书发挥的合同机制,而并非货币机制。


同理,任何人按照区块链技术发明各种虚拟货币,例如空气币,原理都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空气币的发行和交易有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一面,但其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各国政府是有权力审查的,要看其是否存在欺诈、涉嫌犯罪等行为。


任何人买卖各种空气币,必须充分阅读和理解其发行白皮书,且有技术能力去验证白皮书得到切实执行。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只能说被割了韭菜也无可奈何。


行文至此,可以发现,比特币最大的风险在于中本聪本人。因为他是比特币合同的要约人。如果他是一位纯粹的民间的密码学家,我只能由衷地赞叹:中本聪是历史上可以与一切伟人比肩的伟大的思想家。


但如果中本聪存在任何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他是政府机关、公权力的代言人,那么,比特币合同便会陷入无效的境地,比特币的价值也将灰飞烟灭。